離婚冷靜期是協議離婚必不可少的一個環(huán)節(jié),也是離婚的一個過渡期,這個時候是需要雙方一起到民政局申請的,等三十天結束之后,雙方再去民政局領取離婚證,所以是不能線上辦理的。
一般是不可以的,需要親自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之后計算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不能在網上申請,因為離婚涉及到當事人的身份、財產、子女等重要問題,需要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申請離婚,但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離婚申請,并終止登記離婚程序。這個冷靜思考期間可以幫助雙方更好地思考是否真的要離婚。離婚自由是相對自由,而不是絕對自由。法律規(guī)定離婚冷靜期是為了讓當事人在離婚前充分思考,避免因沖動而草率離婚。離婚冷靜期只適用于登記離婚,不適用于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是因為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存在其他爭議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需要向法院起訴請求裁判,因此不存在當事人兩愿離婚這種意義上的冷靜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和《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婚姻登記規(guī)定的通知》(民發(fā)〔2020〕116號)第二條之規(guī)定,離婚冷靜期為期30日,即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fā)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zhí)單》之日起的30日,具體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離婚冷靜期有諸多限制,例如離婚冷靜期只適用于協議離婚。民政部門僅對夫妻雙方對離婚、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債務承擔沒有爭議的婚姻關系予以處理,若夫妻雙方未就離婚事宜協商一致,則無法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要求離婚一方還可以選擇通過訴訟方式請求法院解除夫妻關系。所以在離婚登記程序中引入離婚冷靜期并不影響離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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